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 (川价电发〔200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四川前线指挥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为保障我省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08]72号)中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形式和成本监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为5月11日各企业的实际执行价格。如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报告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二、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物价局确定并审批。 三、为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都必须统一执行上述规定。 四、各灾区市(州)政府尚未启动砂石、砖瓦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五、上述规定从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二00八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