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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采购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实施日期】 2008-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采购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有关集团公司、重点企业: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定于2008年10月22日—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办。商务部5月6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工作会议,高虎城副部长到会讲话,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根据商务部筹备会议要求,市经委将组织本市商业流通企业及进口企业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知如下:
  1、请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和商品结构,积极扩大进口,推荐和组织有关商业流通企业及进口企业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扩大本市从东盟10国的商品进口。同时围绕国内各省市参展商的参展商品,开展国内企业间的贸易交流和发展,有效地促进国内消费需求。
  2、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共设室内展位2500个,室外展区面积15000平方米。东盟10国共设室内展位1000个,重点展示商品类别为:电子电器、日化产品、农产品、食品、家具、珠宝玉器、工艺品、汽车及配件、橡胶及制品、木材及制品等(各国主要参展商品见表一)。国内参展商共设室内展位1500个,重点展示商品类别为:机械设备(食品加工和包装机械、电力设备、工程及建筑机械、商用车、其他机械)、电子电器(电子信息、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铺装材料、门窗幕墙、化学建材)等。
  3、为了鼓励和组织国内商业流通企业及进口企业参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制定了有关《组织奖励办法和优惠条件》,主要是:(1)博览会秘书处为各省市组织的重点商业流通企业、进口企业参会每单位提供1间2天三星级酒店免费住宿。(2)对部分企业,博览会秘书处将承担该企业1人往返南宁的机票。(3)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企业及人员有明确采购清单或投资计划,参加贸易配对或撮合活动,能代表企业做出采购决定。(4)各地获优惠条件的企业及人员由各省市内贸主管部门组织汇总报名并与博览会秘书处分别商定确认。
  4、请各区(县)经委、集团加强对于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宣传,积极推荐和组织有关企业参加,请于7月31日前确定本区、本集团参加企业,并将《汇总表》(表二)和《企业报名表》(表三)同时报市经委外经处。
  5、请有关重点商业流通企业及进口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提供的商品信息,积极参加博览会的采购活动,扩大进口,增进交流,有效地促进消费需求。请于7月31日前将《企业报名表》(表三)报市经委外经处。
  6、市经委根据各区、集团和重点企业上报情况,于9月初与博览会秘书处商定并确认本市享受优惠条件的采购商企业和人员。同时与广西对口接待单位联络,安排参加企业和人员的住宿、交通、证件、及其具体参会事宜。
  市经委外经处: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
  邮  编:200003
  联 系 人:胥培初、赵 焱
  联系电话:23119400、23112691
  传  真:63278073
  电子信箱:xupc@shec.gov.cn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1、东盟国家主要参展商品种类
2、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商业流通企业及进口企业汇总表
3、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采购商企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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