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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实施日期】 2008-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会员、结算参与人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变化,扩大公司债券市场规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的、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其上市、托管、交易、结算、兑付、兑息和收费等相关事项比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则执行。其中,通过本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登记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则办理;不通过本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登记按照发行人申报的方式办理。
  2、该等债券现货交易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并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
  3、该等债券现货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4、该等债券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其回购资格管理和折算率管理比照现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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