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