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确保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及全市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以辖区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三个支流,萝北鸭蛋河以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市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 1.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萝北鸭蛋河。 2.重点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 3.重点行业和企业:化工、医药、造纸、选煤、酿造、电镀、石墨开采等行业和各类在建工业园区内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它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 ,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对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对我市现有三处地表水源地(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2000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其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0日至6月20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整治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将有关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6月21日至8月8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我市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对排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三)总结验收(8月9日至8月20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次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认真总结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长效管理机制与措施,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重点污染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安秀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文辉 市经委副主任 王 喜 市监察局副局长 侯玉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公信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玉仁 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连春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连春兼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便于工作开展,建立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县、区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商务部门停止受理其出口业务申请,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市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12369环保热线获取社会群众举报信息。新闻部门要加大本次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全社会进行监督,推动各项涉水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定期向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