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鹤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进一步做好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进一步提高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流之一,是黑龙江人民的母亲河。松花江水环境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松花江汇入黑龙江,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其政治敏感性日趋突显。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流域的科学发展,更是展示我国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我市梧桐河、鹤立河是松花江一、二级支流,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流域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动《规划》任务的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松花江治污目标。全市《规划》实施的目标是:到2008年底,项目开工率达100%,项目建成投运率达50%;到2009年底,项目建成投运率达90%以上,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8年有所好转或保持稳定;到2010年,《规划》项目全部达产达标,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三)进一步落实松花江治污责任。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域内各级政府。市政府已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企业,并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监察,一级对一级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合力攻坚,全力推进《规划》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6月底前,《规划》中所有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按程序完成报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重视前期工作,或由于改制、转产、搬迁等因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国家将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规划》中已获国债补助资金的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按照省政府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项目也必须在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凡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将将暂缓审批该县、区新增水污染项目,并列入行政监察,追究各级政府及企业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先建后投等支持方式,逐年增加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用好、用足上述政策,采用多种渠道努力筹措资金,保证我市《规划》中的治污工程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审计部门要保证以获批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积极研究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鼓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防治项目,促使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三)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实行强制征收。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费收缴报批工作,2008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立方米污水0.8元。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真抓实干,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大力推进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2008年、2009年、2010年,辖区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28640吨、 27896吨、26780吨,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6.1% 、8.5%、12.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到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污染物减排责任制,用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检验减排效果的基础。从2008年开始,凡在上一年度没有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县、区,将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工艺、产能的关停力度,通过“上大压小”等措施实现结构性减排,确保我市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执行松花江流域行政区界水质考核体系。执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点做好辖区梧桐河、鹤立河、石头河等松花江重点支流的综合整治,力争两年内,使水质有所改善,考核断面分别达到Ⅲ、Ⅳ、Ⅴ类水质目标,从而促进干流水质的改善;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要考虑其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的不良影响,促进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严防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加大化工、建材、酿造、石墨、敏感项目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力度,在枯水期和汛期等环境敏感时期集中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列入《规划》中的我市9户重点监控企业,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要适时修订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水平。 (四)加强松花江水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中俄环保合作,务实推动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认真执行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增强互信,促进两国睦邻友好与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资金和技术,提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监测、环境监管以及应对跨国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措施,确保“让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环境准入。“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对污染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造成跨国界影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要求上收一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对未完成污染减排和《规划》任务、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违反“三同时”现象严重、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和企业超标排放集中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二)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最低门槛,严禁引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项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至我市。要积极推进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将开发区和在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前置,为重点项目审批创造条件。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围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作,逐年开展涉水项目环保专项行动,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对《规划》中确定的我市9家食品煤炭采选、酿造、建材等重点监控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底前,国家及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积极开展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源地保护,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集中治理涉水污染企业,严防发生影响水质的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2008年,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小鹤立河水库等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五)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松花江流域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恶意偷拍、违法直排的污染企业,对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的环境犯罪者,要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惩处。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