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省外工程设计企业单项设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琼建设[2008]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工程设计单位: 为规范省外工程设计企业(包括已在我省工商注册但无独立设计资质的设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设计企业”)来琼承担单项工程设计任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创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将规范省外设计企业进琼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承接业务的省外设计企业,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后,按本通知要求到我厅办理进省资质核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外设计企业进琼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规范格式); (四)设计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三、省外设计企业进琼申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材料清单。 四、省外设计企业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出具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设计登记备案的,我厅在受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通过登记备案的省外设计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表中备案登记的工程设计任务,并按备案表中登记的技术人员投入工程设计活动。如备案表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我厅办理变更手续。 六、省外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备案登记资格,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企业承担,两年内不准进琼承担工程设计任务: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设计业务; (二)将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签字; (四)设计文件未经本企业审查并签字盖章; (五)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七)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八)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设计; (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十一)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我厅对备案表中登记的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逐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查情况(包括违反强制性条文、不良记录等情况)。 八、凡未在我厅登记备案的省外设计企业,不得在海南省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 九、网上申报登记。我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http://www.hncic.net/)开通网上申报受理。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可先从网上进行查询、下载、申报,申报后将申报材料及原件按规定送我厅审核备案。 十、本通知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898-65311095,65390669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邮 编:570204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进琼申请单项工程设计登记备案材料清单进琼申请单项工程设计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1、海南省省外工程设计企业单项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6、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拟承担项目各专业所需注册人员及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身份证、社保交费单、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计后期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必须是本企业本项目设计人); 7、项目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的简历、业绩表等证明材料(原件); 8、设计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原件及复印件); 9、属应设计招标发包的项目,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的,核对后原件退回;2-9项为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应有封面和目录,并在封面和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海南省外工程设计企业单项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海南省建设厅制 一、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承接工程项目情况
三、本项目技术人员登记表
四、本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
五、备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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