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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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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实施日期】 2008-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字(2003)33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根据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非公(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三项指标是: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上缴税金(国税局统计项目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地税局统计项目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按属地原则统计,州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统计在楚雄市内。
  二、考核范围
  10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及州非公办。州人民政府与考核责任单位签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书。
  三、资金来源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及州非公办各成员单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四、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一)按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签订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以年终州统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统计数据为准,对3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州非公办组织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组成考核小组,共同对各县、市上报的完成数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定办法。以确保完成全州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为原则,先对3项指标进行权重分配,然后再对每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分别进行打分,以综合评分作为判断是否完成全年责任目标的标准。综合评分达到100分以上为全面完成责任目标;90分至100分之间的为基本完成全年目标;低于90分的为未完成全年目标,不予奖励。
  1. 各项指标的权重分配:
  非公经济增加值45%、上缴税金35%、从业人员20%。
  2. 各项指标的评分方法:
  [1+(实际完成数-责任目标数)/责任目标数]×权重×100。
  3. 综合评分将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相加。
  五、奖励对象及奖金分配
  (一)奖励对象主要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及州非公办。
  (二)奖励金额按3个档次进行分配,一档7万元,二档5万元、三档3万元。全部完成责任目标综合分在110分以上的按一档奖励;完成责任目标综合分在100分至110分的按二档奖励;完成责任目标综合分在90分至100分的按三档奖励;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不予奖励,并对责任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楚雄市、禄丰县3项指标占全州非公经济发展目标比重较大,两县、市在综合评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可增加2万元奖金。
  (三)各县、市和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的内部奖励政策,由各自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州非公办、州经委的考核,按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非公经济发展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评分为110分以上为一等奖,100分至110分为二等奖,90分至100分为三等奖,90分以下不予奖励。
  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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