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现将《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确保全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5%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制定、部署全州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楚雄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全州节能目标的制定、考核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10县、市人民政府和35户重点节能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州级有关部门实行行业节能指标考核,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州人民政府与7个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1. 工业与民用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全州民用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城市居民住宅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力争达到50%。 2. 建筑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对城镇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楚雄市完成改造面积20%以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改造面积15%以上。 3. 交通节能指标:“十一五”期末,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货,汽车汽、柴油综合单耗下降到每百吨公里8公升;营业性内河运输船舶燃料单耗下降到每千吨公里35公斤。 4. 商业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5%。 5. 农村节能指标:“十一五”期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0万口,新增农村节能改灶5万口,新增推广太阳能热水器43.6万m2;农业机械单机能耗降低4%,农产品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4%,其中龙头加工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5%。 6. 国家机关节能指标:到2010年,全州各级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 (二)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0个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 1. 楚雄市、禄丰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7%,年平均下降3.7%,节能量分别为18万T标准煤、16万T标准煤。 2. 南华、姚安、大姚、元谋、武定、牟定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5%,年平均下降3.2%,节能量分别为3万T标准煤、2.5万T标准煤、3.5万T标准煤、2.5万T标准煤、3.5万T标准煤、2万T标准煤。 3. 双柏、永仁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4%,年平均下降3%,节能量分别为1.5万T标准煤、1.5万T标准煤。 (二)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35户重点企业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十一五”期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5%,年平均下降5.6%。实现节能量分别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卷烟厂3591T标准煤、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162484T标准煤、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000T标准煤、云南楚雄滇中铝业有限公司7500T标准煤、云南国资水泥楚雄有限公司1000T标准煤、楚雄宏源化工有限公司7500T标准煤、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2802T标准煤、楚雄德胜煤化工有限公司20100T标准煤、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2000T标准煤、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8508T标准煤、云南德雄化工有限公司9708T标准煤、东美双柏中纤板有限公司2917T标准煤、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1333T标准煤、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870T标准煤、禄丰江达磷化有限责任公司1760T标准煤、禄丰县中胜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62T标准煤、武定县永丰冶炼厂2000T标准煤、永仁耀华水泥有限公司2000T标准煤、云南金丰矿冶有限公司2000T标准煤、云南兴凌矿业有限公司1500T标准煤、云南业胜有色金属提炼有限公司4000T标准煤、禄丰汇新石灰实业有限公司3000T标准煤、永仁铸造厂2500T标准煤、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9848T标准煤、元谋龙川江化工有限公司1500T标准煤、南华茂森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024T标准煤、云南楚雄宏源龙江磷化工有限公司2500T标准煤、双柏县煤矿水泥厂1500T标准煤、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1000T标准煤、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楚雄有限责任公司1083T标准煤、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800T标准煤、一平浪煤矿25631T标准煤、禄丰县一平浪直冲煤业有限公司6246T标准煤、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2500T标准煤、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平浪盐矿2500T标准煤。 (二)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10项内容。 (三)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分别与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进行节能目标考核。 (二)州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考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节能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节能目标的落实情况,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和楚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审定备案。 第十一条 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州节能办(州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州节能办(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私营企业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州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2:10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3:35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4: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 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州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0万T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楚雄州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初选后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州节能办(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