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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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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6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
(市国土局 2008年6月)
 

  为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市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争取用地计划。在省用地计划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着重对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追加和点供计划,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编制上报,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
  二、大力支持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建设。
  1、园区管委会开发实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满两年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招商变更项目和用地单位,且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变更受让人。已领取土地证的,可以不受五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取得土地时的价格。
  2、园区企业已经取得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以不受五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妥善处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的遗留问题。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红线,并通过用地预审,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可作为遗留问题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协议出让价格按原规定执行。
  四、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企业利用自有的工业、仓储等存量国有土地建设科研设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但5年内土地及其上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转让。
  2、对现状未作改变的征而未供土地,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解决急需重点项目用地问题。
  3、对于原受让人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受让人首次要求将土地变更给新设立的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情况下,区分不同类型按以下原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1)对于原受让人设立的全资公司,在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可由新设立的企业直接申办变更登记;
  (2)对于原受让人股权大于50%设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应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变更土地受让方后再申办变更土地登记。
  五、保障高科技企业职工宿舍用地。对国内、国际知名高科技企业,已在我市落户且研发人员达到5000人以上的,企业确需建设职工宿舍,可向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并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保障性住房,享受相关用地政策,解决企业职工居住难的问题。
  六、借助社会力量,积极推行上市地块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按照“自愿、有偿、公开、规范”的原则,通过市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前期手续并组织实施,政府对开发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待开发整理完成后,政府采用回购或收益分成的方式与开发企业进行项目验收结算,有效缓解资金制约瓶颈难题,加速推进土地上市。
  七、推进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科学编制并认真落实挂钩实施规划,稳步推进挂钩项目区内的建新和拆旧工作,及时启动拆旧区项目库备案和建新区用地报批,合理利用挂钩周转用地指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快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小城镇建设。
  八、加快集体土地调查登记发证步伐,栖霞、雨花台区在2008年内,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在2010年前,对符合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户,应予以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盘活集体存量用地、缓解用地矛盾创造条件。
  九、加快建立露采矿山和砖瓦粘土的开采和修复基地建设,推进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对停采矿山的环境治理力度,恢复绿色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精简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将非住宅类个人土地登记发证时间再缩短一半。尤其是重大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不涉及宗地分割抵押登记,且符合土地抵押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完毕。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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