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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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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8〕60 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6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是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来津视察时提出的“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一个排头兵”的要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督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督察,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积极支持并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工作。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的各项要求及交办的案件,要立即组织调查、严格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报告进度及结果。
  三、及早行动落实督察建议。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检查或抽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及早行动、认真落实。按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整改工作,落实督察建议。落实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四、完善定期情况报告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在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同时一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我市出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要定期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紧急情况和特殊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报告,积极争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支持。
  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工作联系,邀请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参加我市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指定分管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明确一名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联系工作。每季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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