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单位GDP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编制的《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2008年5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全省能源统计核算与节能降耗工作要求,尽快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生产与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指标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将现有煤炭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贸委组织全面调查。 2.原油。原油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原油生产与销售去向”、“原油及石油制品资源与去向”和“主要能源进、出口量”等统计报表指标计算。 3.成品油。成品油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4.电力。电力的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输配数量,由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提供。 5.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省辖市和县级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4.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 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由省交通厅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部门对限额以上、限额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运输业能源消费量由国家统计局反馈,航空、管道运输企业能源消费量分别由中国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3)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交通厅组织抽样调查。 6. 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7. 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7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后还将逐步扩大到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适当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8. 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四、组织保障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能源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单位GDP能耗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能源消耗与节约问题越来越重视。因此,各级统计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都应把能源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配备有能力的干部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构。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省有关部门也应建立相应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三)改善工作条件。能源统计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在增加力量的同时,从设备配备、网络建设、统计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附件2: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五月)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三、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重点节能项目落实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其节能量。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单位GDP能耗是一个派生指标,分子为能源消费总量,分母则是按2005年价格计算的GDP。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 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 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 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 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 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 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 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 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 居民生活用电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 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