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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2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使《条例》的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德宏州老龄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的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认真抓好新修定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德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州常住户口(含驻德宏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具有本州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州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挪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照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我州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凡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在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以给予优先照顾;凡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其丧葬殡仪服务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民政局、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
  牵头单位:州建设局、州体育局、州民政局。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敬老教育。
  责任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团结报社、州教育局、州电视台。
  牵头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九)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购门票进入;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就医、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各银行网点。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州旅游局。
  (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州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为:
  1.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全年不得低于1200元。
  2. 80─9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全年不得低于360元。
  上述长寿补助和保健补助经费由州、县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和帮贫助困送温暖等活动,切实帮助高龄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每年“敬老节”期间,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让老人们享受到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
  责任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老龄办。
  牵头单位:州老龄办。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指派或者安排人员负责办理。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有关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中级法院。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法院。
  (十二)凡在德宏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了《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只享受《意见》“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中的(五)、(六)、(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优待服务。
  四、具体要求
  (一)全州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促进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实施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三)对不按要求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州老龄工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州、县市每年要进行1至2次定期联合检查,检查老年人优待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州老龄办备案。
  (六)各职能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在为老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增设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电话,及时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七)为更好地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龄事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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