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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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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8)4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
成办发(2008)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拓展我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总部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工业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二、有关定义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建设的为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的工业性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项目用地性质
  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企业不得以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或房地产开发。
  四、项目规划控制要求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业性科研用房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业性科研用房建设项目受理。
  (三)工业性科研用房的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五、房屋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产权性质为工业性科研用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最小分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为工业总部基地项目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受让(租赁)人应为非自然人。
  六、加强监督管理
  由市经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市国土局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市规划局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性质等进行监管。市建委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管。市房管局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房屋产权性质、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市工商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注册登记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依法纳税行为进行监管。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工业总部企业统计体系。市投促委负责统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七、其他
  (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支持我市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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