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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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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  
【发文字号】 岳政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咪表管理,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专业规划,共同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道路上标示停车泊位线、设置告示牌、安装智能化电子收费计时器咪表,供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公共停车处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实施咪表管理路段临时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处咪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咪表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处咪表系统的投资建设及日常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处咪表管理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守则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行停车咪表收费管理的路段,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咪表经营企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设置停车泊位,并完善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第七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停车处咪表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停车场所整洁和通道畅通。
  第八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停车管理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上岗时配戴统一标志。管理人员应协助驾驶员停车到位,指导正确使用咪表,并接受咨询。咪表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经营企业在接到投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九条 在咪表泊位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停车保管服务费,并使用专用交费IC卡。
  第十条 停车保管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接受物价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军警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救险车辆执行任务时免缴停车费。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辆临时停车咪表管理路段,禁止在停车泊位线外停泊。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停车刷卡交费为两次刷卡:停车时完成第一次刷卡, 驶离时完成第二次刷卡。
  第十五条 在咪表管理路段停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例停车:
  (一)越线停车的;
  (二)在停车泊位外停车的;
  (三)停车未打卡或打卡停止计费后未驶离的;
  (四)停车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但未按所用车位数打卡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第二次打卡的。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取证,并填发《违例停车通知单》交驾驶员。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违例停车通知单》到指定地点补交停车费。
  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的,电子(咪表)计时器在该用户卡再次使用时每次按最大停车时限扣除相应的停车费。
  第十七条 尚未实施咪表管理的路段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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