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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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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8)12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91号)规定,市物价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医药(2004)311号),明确了医院普通病床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有关政策。此后,新审定的新建和改建病床床位费也已明确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烧伤病人空气净化病床、烧伤病人空气悬浮病床、烧伤翻身床、骨髓移植净化层流病床、特需病床(门诊观察床除外),亦应由医院按病床实际使用床日数,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院支付标准为每床日2.5元,各医院不得在现行床位费外另行向患者收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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