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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省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计量管理检测体系奖励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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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8)9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省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计量管理检测体系奖励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立计量管理检测体系是企业做好节能降耗的关键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对我市省以上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管理,促进企业尽早建立计量管理检测体系,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获得计量管理检测体系证书的我市省以上重点能耗企业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获得国家级、省级计量管理检测体系证书的我市省以上重点能耗企业。
  二、奖励标准。企业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企业获得省级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从预算安排的节能专项经费中列支。税收隶属关系在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的企业,其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各承担一半;税收隶属关系在马尾区和县(市)的企业,其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市质监局汇总并会同市节能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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