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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8〕124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我市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已顺利开展。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加快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进程,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启用条件
  凡已实现税库银联网并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帐户中划转税款的地区,在联网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向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印制及开具方式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由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统一印制。本凭证为一联式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手工填开一律无效。为提高开票效率,《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为方便查询,开具《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时,必须在备注栏打印划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备查。
  三、票证的管理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视同“税收通用完税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领发、保管、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及损失处理等进行管理。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经征管系统处理自动生成,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字别、印刷号码、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填发日期、实缴金额、电子税票号码等内容。
  地税机关在开具《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后,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制作《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加盖经办人员章戳,办理税票缴销结报。该功能在征管系统未开通之前,各单位必须建立台帐作相关记录,作为票证缴销凭据。
  四、其他事项
  单机版地税票证管理系统需更新参数后,才能处理《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报表数据。各单位请登录市局FTP://计统处/票证目录,及时下载参数进行更新。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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