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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捐赠款物监管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13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捐赠款物监管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0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我市积极做好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在全市迅速掀起援助四川灾区捐款热潮。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但地震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十分艰巨,我省对口支援灾区任重道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59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开展对口支援灾区工作。我市抗震救灾的各项工作,要在省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联系建立对口支援关系。
  二、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要继续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深入开展为四川灾区捐赠活动。民政部门、慈善会和红十字会要积极发动、热情服务,对已认捐的款项要做好跟踪落实,确保及时到账;对已到账的资金要认真核实;对定向捐赠的要有捐赠单位出具意向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各区县民政部门、慈善会所募集到的捐赠资金,由市慈善总会汇总后划缴到省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所募集到的捐赠资金全部划缴省红十字会;其他部门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包括义演义卖活动),除上级有专门要求规定外,所得款物一律经过民政部门,由市慈善总会接收后汇总上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划转;各区县接收到的捐赠物资,由各级民政部门或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先行保存,由省民政厅统一调配。对省民政厅调配的物资,由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组织运送。
  三、强化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要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严格捐赠款物接收手续,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对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设立捐赠箱接收捐款,必须有3人以上开箱清点并签名确认,及时登记入账;对接收和运送的物资要做到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清楚,手续完整。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的全程追踪审计监管,严禁随意分配、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弄虚作假、贪污私分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捐赠款物安全运行。对违纪违法处置救灾款物的,要严肃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中纪发(2008)12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我市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监管。除对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审计外,对有关部门组织捐赠所接收的款项也要进行专项监督审计,防止截留移用。
  四、增强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公布对捐赠情况的专项监督审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公告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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