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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8〕7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石家庄市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政策管理,推进制度创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大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市建设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参加)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权益公示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民工权益公示制度,在企业(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示牌,接受农民工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参加)
  (三)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监管和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罚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和重大违法行为,增强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参加)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继续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完善针对农民工的银行卡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覆盖范围。(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广泛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参加)
  (七)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完善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跨地区劳务输出和对外劳务输出,将充分就业社区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2008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6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参加)
  (九)加强农民工培训。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技能培训。建立完善就业培训补贴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工作机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力争全年完成引导性培训72万人,创业培训3000人以上,技能培训2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参加)

四、积极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妥善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为重点,开展专项扩面行动。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工转移就业中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和就医结算办法。(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2008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4.67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二)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农民工参保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工参保率。2008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5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凡本人申请愿意在城镇定居的,为其办理在城镇落户手续。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更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系统内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农民工,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并得到政府表彰的农民工,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在城镇落户。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计生委参加)
  (十四)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将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农民工输入地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输入情况,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参加)
  (十五)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执行建设部等五部委制定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159号政府令)的相关规定,年内出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政策扶持和用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抓紧组织建设一批适合农民工租赁的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
  (十六)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人群即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技术服务站增挂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牌子,实行农民工免费服务证制度,农民工凭免费服务证享受相应的服务。(市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参加)
  (十七)完善农民工医疗定点制度。对农民工免费使用“120”车接送病人就诊和住院。对于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农民工,可直接在门诊接受检查和治疗,优先办理取药、住院。定点医院为农民工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继续对农民工实行“一免、四减”的优惠政策。同时为农民工开展送健康活动,深入工地为农民工进行义诊活动,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参加)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活动,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执法模式,建立完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对用人单位实施网格化动态监管,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向基层延伸。(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市安监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加)
  (二十)加强社区管理,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要继续推进社区事务中心建设,在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窗口,引导公共服务向农民工覆盖。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加社区各项活动,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对符合当地社区居委会选举条件并愿意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农民工,及时予以登记,使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社区协商议事会。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市司法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二十二)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关心农民工活动。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困难农民工开展帮扶救助。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不断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女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开展好“三进四送”(进工地、进企业、进社区,送法律、送文化、送健康、送温暖)活动、“金秋助学扶贫育才”活动、“女农民工培训”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在年内建立起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上下联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农民工集中、工作量大的,工作网络要向基层延伸,落实到乡镇村庄、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市农民工办负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增强调查力量,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二十五)进一步形成关心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优秀事迹。组织开展全市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农民工优秀代表和关心关爱农民工的先进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平对待农民工。加大新闻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农民工的和谐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农民工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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