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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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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经煤炭函〔2008〕38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三季度煤矿事故易发的特点,现就做好三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各煤矿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认真开展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的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入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精神,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编制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合理优化系统设计,杜绝技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努力通过技术进步、优化系统设计,加大投入,提高装备水平,降低职工的劳动强度,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抓住关键进行专项整治,特别是井下运输管理和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努力减少零星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雨季"三防"工作
要求各煤矿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严密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突出抓好煤矿雨季防雷电、防排水、防汛的安全生产工作。雨季到来前,认真制定"三防"工作方案,提前开展"三防"工作安全大检查,对危及煤矿安全积水区、塌陷坑、地表水域进行全面排查,超前采取防灾害措施,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要认真查明本矿区及周边地区水文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前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防排水系统进行细致检查,重点检查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井下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地面、井下防雷电装置是否完好,防治水工作机构、技术措施和工作预案是否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物资、人员是否组织到位等。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和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超前做好防汛防淹井工作,同时要强化井下防止水患措施,对现已掌握的有水害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直至水灾隐患消除,验收合格,方可生产。
  五、进一步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夏季和汛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强化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要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时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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