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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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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经煤炭函〔2008〕38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实施日期】 2008-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煤矿开展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原则上定于2008年7、8、9三个月内进行,9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
  二、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根据所属矿鉴定结果,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初审意见,连同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把请示审批文件报省经委。
  三、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连同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把请示审批文件报省经委。
  四、2008年度内不具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按原瓦斯鉴定等级结果进行管理。
  五、上报审批材料包括:请示审批文件2份、瓦斯等级鉴定汇报材料及文字表格部分8份、通风系统图1份,通风网络图1份。
  六、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鉴定报告的编写、鉴定报告文本格式严格按《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
  七、本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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