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镇街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翔安区关于加强镇(街)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翔安区关于加强镇(街)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批复》(闽政文(2006)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 各镇(街)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全称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为各镇(街)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接受各镇(街)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由区安办、安监局负责指导。 安监站受安监局委托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推进镇(街)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二、人员设置和选配 (一)人员设置 各安监站设专职安监员1名,专职安监员为安监站站长,全面负责安监站的日常工作;设兼职安监员1-2名,专(兼)职安监员统称为“安监员”;各安监站招聘专职安全协管员1-2名。 (二)人员选配 1、专职安监员的选配。专职安监员由各镇(街)在本单位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选调。 2、兼职安监员的选配。兼职安监员由各镇(街)从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选调。 3、安全协管员的选配。每镇(街)原则上招聘1名,鉴于马巷、新店两镇,工作量相对比较大,可多招聘1 名。 (1)选聘条件。政治思想强,作风过硬,遵纪守法,热爱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具有本区户口,3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具有法律专业、复转军人优先)。 (2)选聘方式。由各镇(街)面向社会组织招聘,进行必要的考试、面试和身体检查。招聘结束后,人员名单分别报政府办、财政局、人劳局、安监局备案。 (3)管理与聘任期限。安全协管员在行政上由各镇(街)负责管理;业务上由区安办、安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完成招聘后,由安监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安全协管员实行合同制,聘期为3年,每3年聘任一次,可以续聘。各镇(街)和安监局每年要组织对安全协管员进行考核。 (4)工资待遇。各镇(街)安全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区公安协警工资待遇执行,经费来源由区财政承担50%、镇(街)承担50%,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 三、工作条件 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由各镇(街)负责配备。原则上要设独立的办公室、配备电脑、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执法车辆等必备的办公和执法设备。所需经费由各镇(街)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镇(街)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安办、安监局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督促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5、根据安监局的委托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拟订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分解;做好安全监管各类资料的建档、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 7、负责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8、当辖区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参与救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安监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主持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3、协助参与辖区范围内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4、负责向本镇(街)领导通报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6、负责起草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拟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分解;负责安全监管各类资料的建档、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 7、完成镇(街)党委、政府和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安监员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协助安监员开展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工作。 3、协助安监员做好安全监管各类资料的建档、登记、统计、管理及填报工作。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镇(街)要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机构、办公场所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按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