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8)8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3
【实施日期】 2008-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自治区档案馆以提供公开的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重点,自治区图书馆以提供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为重点。
  自治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在本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和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二、自治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级信息公开查阅点移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按《条例》和《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移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自治区及县以上各级档案馆和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联系,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关政府公开信息的开放服务和收取费用等具体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各地各单位在提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时,必须包括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方式:自治区档案馆,联系人:综合处秦佩,电话:2615756、13999298566;自治区图书馆,王天丽,电话:3817171、8145271。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主动与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联系落实信息提供移交的有关方式和问题。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