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的管理,用好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好扶贫攻坚项目,提高扶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三亚市2008—2010年扶贫攻坚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政府2008—2010年安排用于我市边远、落后的19个行政贫困村,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采取整村推进,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下达的扶贫攻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统筹安排,科学规划,轻重缓急,整村推进。 第五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重点扶持农户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济。 (二)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乡村道路、帮助解决人畜饮水等。 (三)进行民房改造及沼气池建设。 (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如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审计等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第八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做好扶贫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扶贫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有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