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威海工业新区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威海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工业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业新区行政管理权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对工业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区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参与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协调指导区内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3.负责工业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核准政策规定应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水源地流域范围内的项目除外)。申请省发改委授权后,负责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家、省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外,区内建设的登记备案类项目,由工业新区自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对需报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和争取资金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转报;对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提出初审意见,对区内需争取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的企业的申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核转报。 5.负责区内省级、市级重点项目的调度、管理与信息上报工作。 6.负责区内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和调整区内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当事人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纠纷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 二、关于经济贸易、外经外贸管理权限 7.负责工业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组织协调;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方案,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区内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负责区内电力管理和成品油市场监管。 8.负责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转报;负责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负责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所有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转报;负责国家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审查转报。 9.负责区内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核、转报。 10.负责区内节能监督管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申报和管理,企业节能项目的申报,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重点用能企业的调度管理。组织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作。 11.负责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联合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企业新产品开发、鉴定申报和应用推广的组织管理工作。 12.根据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统筹区内商品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建设;指导监督商品流通、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调控和储备管理;组织对区内煤炭市场、畜禽屠宰业的监督管理。 13.负责指导区内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指导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14.申请省政府授权后,负责区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申请省外经贸厅授权,负责区内国家禁止类商品、省外经贸厅审批目录以外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 三、关于科技、文化管理权限 15.负责区内科技资金的配置使用,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新产品的初审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年审;负责技术信息、专利管理,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和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科技奖励与科技统计工作。 16.负责归口管理文化市场,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文化娱乐和音像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 四、关于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管理权限 17.实行财政收支独立核算。负责区内财政收支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农业农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公益性投资评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8.负责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流动、考核、教育培训、辞职辞退和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离(退)休退职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伤认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核准工作;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管理、交流、引进、服务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和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区内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编委审批。 19.负责区内就业和再就业、企业人员流动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及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放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农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基金管理;负责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审批及管理服务;负责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及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信息调研等工作。 五、关于建设、交通管理权限 20.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拟定全区建设行业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1.负责区内基本建设实施阶段和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负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2.负责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勘察设计行业的综合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监理、造价、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的征收管理;负责外地进驻工业新区建筑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及管理;负责建机行业管理;负责铝合金门窗备案证管理。 2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技术鉴定。 24.负责市政设施、供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风景名胜区、节约用水、防洪排涝、燃气管理、环境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5.负责房地产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信息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2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区内农村公路中长期规划,报市交通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负责县乡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六、关于水利、林业、农机、畜牧管理权限 27.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区内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协助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破坏水利工程、非法采沙、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案件;负责区内河道采沙、取水许可等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报工作。 28.负责区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地林木资源管护等工作;报告并协助市林业局组织查处区内林业违法案件;负责区内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和移植、木材运输、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等需要办理许可证事项的申请转报。 29.负责区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发证和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农机用油管理工作,管理发展农机化事业的各项资金;指导农机维修网点设置,负责维修网点的年度检审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维修质量监督工作。 30.负责区内畜牧业发展、畜禽防疫、动物检疫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关于审计、统计管理权限 31.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负责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32.负责统计区内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其中涉及环翠区和文登市的统计数据工业新区审查、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抄送环翠区统计局和文登市统计局。 八、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 33.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依法负责有关事项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工作,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其他事项 34.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地税、国税、工商、质监等在工业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市编委确定的分支机构职能,将相应权限下放工业新区管理。 35.民政、卫生、教育、体育、计划生育、老龄、残联等方面管理权限,待工业新区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理顺后再研究确定。 36.赋予工业新区部分行政管理权限,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协调统一,加强配合,搞好衔接。工业新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要自觉接受市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新区的业务指导,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支持帮助工业新区开展各项工作。 3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意见中未明确的管理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本着权力下放、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由工业新区管委会和环翠区政府、文登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