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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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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物(2008)393号
【发布日期】 2008-06-13
【实施日期】 2008-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以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四、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五、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京建物[2004]511号)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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