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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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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3
【实施日期】 2008-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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