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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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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3
【实施日期】 2008-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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