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1、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收入及以上指标比上年的增长率。 2、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3、旅游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创建等级旅游区(点),专项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5、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6、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优创强,行业诚信建设。 7、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旅游专业培训的开展。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100分制,其中:旅游发展业绩60分(其中完成目标情况占40分,比上年的增长率占20分)、组织政策保障10分、旅游规划5分、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5分、旅游宣传促销5分、旅游行业管理10分、旅游人才培训5分。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游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