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关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的规定,我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率以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均已超出上述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结余基金的作用,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民看病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级补偿比例从40%提高到50%以上。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基金的节余情况确定。
二、县(市、区)级定点医院需转诊到县(市、区)外住院治疗的,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县(市、区)外补偿比例提高到50%,与县(市、区)级住院补偿比例相同。
三、上述调整方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