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按此验收标准认真做好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的创建及申报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 为了吸引更多台商投资我市农业,推动梅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梅市明电(2007)64号《关于申办“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如下: 一、示范园规模 (一)种植业:总面积300亩以上,其中已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连片养殖(水产)50亩或年出栏禽类50万只或年出栏畜类5000头; (三)加工类: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利税30万元以上。 二、示范园基础设施 园区已通水、电、路。 三、示范园经营状况 (一)由台商或台湾农民直接经营; (二)经营理念较先进; (三)种养、加工技术较先进; (四)引进有新的种子、种苗或新设备。 四、其他要求 (一)对当地农业发展有较强示范辐射作用,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二)示范园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示范园,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业局、台湾事务局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挂牌,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市农业局 市台湾事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