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求助,规范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整合资源,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机制,打造更加便捷的为民服务渠道,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和谐南京建设。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评结果应真实反映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考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既要激励先进,又要正视问题,查找整改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技能的全面提升。 (二)坚持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抽查,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措施,确保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处置落到实处,起到考核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回访群众、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把群众的评议纳入考评结果,通过考评体现群众的监督,反映群众的满意度。 (四)坚持与政府行政效能考核相挂钩的原则。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评,考核的结果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 三、考核对象 (一)南京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成员单位中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考核。 (二)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以及其他性质的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考核方法 (一)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日常抽查和基础工作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即初始分为100分,考核小组根据规定的考核项目进行考评,参照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如有扣除分数超过该分类总分的,则扣完为止,该项占最终结果的30%(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二)最终结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为日常抽查考核、年终考核、群众代表考核。日常抽查考核占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50%,群众代表打分占总分的20%,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最终得分。 五、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日常抽查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组织进行,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抽查结果。回访及民意测评由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年终考核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考核前期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采取分组、分片、互查的方法评分。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同时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当年工作实绩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对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1、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诉被查实,被通报批评的; 2、年度考核不满60分的; 3、社会求助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三次及以上)通报,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4、因推诿、扯皮、不作为或处置失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应当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的。 本办法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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