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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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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8]014号
【发布日期】 2008-06-14
【实施日期】 2008-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市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列为市政府的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定等重要事项;

  (二)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部分变更及执行情况;

  (六)研究安排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年度审计计划等事项;

  (七)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及情况报告,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事项;

  (八)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事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主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磷矿、高磷铁矿开采计划,市级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安排,环境保护规划和长江岸线规划、重要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等事项;

  (九)国有企业改革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要包括:市直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融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达企业净资产20%及以上项目的审核意见,对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十)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市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等事项;

  (十一)研究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十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其他需要市政府议事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决策的事项,依照《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 议事决策前的准备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或市政府的安排,负责及时做好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拟定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按要求上报调查研究结果。

  第七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书面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形式了解公众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重大投资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职权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主动与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协商;经认真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报请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请示中专门说明分歧各方的意见及理由。

  市政府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对议事决策事项中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

  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在协商和协调过程中,应当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本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完成前期准备和协调工作后具备议事决策条件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列为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以确保议事决策的质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

  未按本规则规定完成前期准备及协调工作的,或者因相关原因暂时不具备议事决策条件或未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的,不列入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

 

四章 议事决策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者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拟定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下同)的方案,经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做好相关的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被通知出席或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可以由他人代表其参加的会议,被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应当指派合适的人员代表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出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召集和主持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事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经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大财政支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二)市委常委会议要求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再提交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由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行文送交市委办公室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在报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相关的文件,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五)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与市政协充分协商或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事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第七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事项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决策基础资料失真的;

  (二)决策事项前期征求意见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不充分的;

  (三)在决策事项协调过程中不服从大局,影响市政府决策正常进行的;

  (四)不履行决策执行职责或在执行中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导致决策失误或影响决策执行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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