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黑政发〔2008〕45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物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生物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生物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成立生物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发布和修订全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品目录,为各级政府进行招商引资、产业布局、配套投资、政策倾斜提供依据,把生物产业作为全省战略性产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新型工业化及涉农、涉林、涉牧产业化等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生物产业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根据省级财政状况,增加相应专项资金,设立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引导资金。 (三)建立和健全生物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作用,加大对生物企业的投融资担保和风险投资力度。对生物风险投资企业再融资可由担保公司给予担保,对担保公司造成的担保损失,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吸引国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生物产业领域,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 (五)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项目。对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项目,省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 (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对于新上市公司,省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通过信息发布,引导金融单位和投资机构对生物产业提供贷款支持。 二、土地政策 (七)进一步加大生物企业用地支持。经生物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生物产业项目用地,可优先使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 (八)新设立的生物企业,由地方政府在土地审批、各项地方收费、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优惠。 (九)生物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 三、财税和金融政策 (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高新技术的生物企业,应根据国家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尽快认定,使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生物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或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或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有外汇业务的生物企业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做基本信息登记后,可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十二)鼓励生物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购进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的费用,按照无形资产管理,在管理费用中分期摊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和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科技和人才政策 (十三)根据生物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围绕新建和在建重大项目,选拔确定好领军人才,组建由高级专家为领头、优秀博士后等中青年专家为骨干的创新团队,为生物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十四)从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引进人才资助资金中,各划出10%用于发展生物产业。 (十五)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生物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有关生物产业专业,加快培养生物产业专门人才。 (十六)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转化生物产业高新技术成果。以生物产业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十七)鼓励生物产业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持有公司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双方共同约定。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生物产业项目,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务发明人可享有50%的成果股权收益和不低于30%的转让收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转让或实施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员每年可获得不低于该项发明净收入5%的报酬;对在专利转让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十八)鼓励国内外生物产业专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省创办生物企业。积极为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单位或本人申请,人事、公安等部门简化程序,快捷服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