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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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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08〕11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08]9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省政府下达我市2008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任务分解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照上年实际缴费水平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省下达我市2008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36000万元,支出计划为27500万元,具体分解给各县(区、管委会)的收支计划见附件。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8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体制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按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具体核算办法待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发布后,另行下达;“全额缴拨”即各县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核定收入部分(超收)年终结算时给予一定奖励;“短收不补”即需要调剂补助的县未完成核定收入部分(短收)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收入比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征收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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