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交通局(委)的相关具体工作,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各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可参照确定。 三、各市交通局(委)应明确落实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专项经费,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具体事项。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