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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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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南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8〕86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全面规范拆迁行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内容:
  (一)项目批文。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图、立项以及建设用地等批准文件。
  (二)拆迁期限。包括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期限延长的,还应当公示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流程。
  (四)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补偿、过渡费和搬家费等标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低价位拆迁安置商品房(限价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购买的,应当公示房源地点、价格、选房办法(规则)、选房序号以及已选房情况等,及时更新、公布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编号;单位集体用房补偿必须公示补偿的面积、标准等内容。
  (六)奖励措施。包括奖励办法及对具体对象的奖励标准、额度和奖励的起迄时间。
  (七)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包括受委托实施拆迁和评估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等;有推进工作组的,还应当公示工作组成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上岗人员。包括本工程拆迁人员和评估人员的照片、上岗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拆迁、评估工作纪律。
  (九)估价初评结果。包括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积以及初评结果;涉及营业用房的,还应当公示经营业主、经营面积、营业年限以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十)政策补助情况。包括各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的“补空方”、最低保障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政策文件;被拆迁人享受补助的,应当单列一并公示。
  本条第(九)、(十)项内容可以在拆迁工程启动后公示,其余八项内容均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前,连同拆迁方案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评估结果分户汇总表由评估机构和拆迁人负责提供资料,交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并公示。
  第四条 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应当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公示资料。
  第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第六条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公示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可以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实施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企业评先创优和拆迁招投标的审查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对群众投诉多、不按规范执业以及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拆迁实施单位,取消其参与评先创优的资格;对具有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等严重情形的,取消其参与拆迁招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 未按照本制度及时、全面公示或者在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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