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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8〕62 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6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提出的早改造多奖励的原则(2009年底完成改造任务增加20%奖励资金),安排我市今明两年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任务。要通过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透明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负荷,实现供热节煤30%、夏季空调节电30%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为进一步提高供热热源和管网热效率,对供热热源、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换热站等进行改造,通过增加锅炉鼓引风变频和热回收、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和水泵变频、管网安装平衡阀等节能装置,使管网热效率达到95%以上,锅炉热效率达到68%以上。
  (二)透明围护结构改造。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的要求,以热源和换热站所覆盖的居住小区为改造单元,对其砖混建筑的透明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包括居室和起居厅更换中空玻璃平开窗、楼梯间增设中空玻璃推拉窗、阳台增设或更换单玻平开窗、安装楼栋入口保温门等,节能改造后达到国家二步节能标准的要求。
  (三)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安装供热热源、换热站、楼栋等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安装温控阀,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系统,逐步实现供热计量。
  (四)实施供热能耗监控。为便于考核节能改造效果和监控供热能耗变化趋势,在热源和换热站安装带有远传功能的热计量表,按时上传供热能耗,结合气候变暖因素,分析建筑供热用能情况,为及时调控能源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既有居住建筑统计系统。开展既有居住建筑情况普查,摸清底数,为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决策依据。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能耗检测和分析,建立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为监控建筑能耗增长奠定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节能改造思路。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要体现节约和优化各项资源,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改善城市整体环境与提升城市载体功能的作用,做到与补建供热、供热计量、旧楼区改造、市容整治、大板楼节能改造等相结合,采取全面推动、样板引路的基本思路,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
  (二)建立组织机构。
  1.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负责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各区县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由副区(县)长任组长,区县建设、财政、房管、供热、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由区县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三)计划安排。
  1.2008年上半年落实130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编制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确定相应的热源和换热站。
  2.2008年下半年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热源和换热站计量表安装及能耗统计工作,2008年采暖季实现供热能耗远程传输。
  3.2008年下半年以样板工程引路(各区县均安排),完成500万平方米围护结构(含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大港区(含大港油田)各完成50万平方米;其他区县各完成10万平方米。
  4.2009年完成800万平方米围护结构(含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任务。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大港区(含大港油田)各完成60万平方米;其他区县各完成32万平方米。
  5.2009年采暖季对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耗监控和考核,为争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创造条件。
  6.开展区县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的普查,按照本区县居住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能耗情况等进行调查汇总,建立区县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和动态监控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根据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14个省市开展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要积极向财政部争取资金支持,所有拨付我市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二)多方筹集资金。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补建供热、供热计量、旧楼区改造、市容整治、房屋修缮等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实现资金优化利用。项目配套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三)纳入20项民心工程。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提升居住建筑使用功能和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实事工程,是关注民计民生的重要体现。要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纳入本市20项民心工程,进行重点组织推动。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天津大学、天津市城市建设学院等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评价验收办法,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管理模式。
  五、加强管理
  (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市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市财政局、市建委要加强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的要求,管好用好节能改造资金。
  (二)各区县建委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认真组织实施,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国家二步节能标准的要求,降低建筑供热负荷。
  (三)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价机制,由市建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评价与验收技术导则,对我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价,确保节能改造的质量。
  (四)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运行效率,降低供热煤耗,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实现供热节煤30%以上,单位供热煤耗达到20公斤标准煤/平方米以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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