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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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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青海省  
【发文字号】 青建法(2008)20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08)20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建筑,是指依据《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能建筑评价认定项目的初审。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负责受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和组织评价认定工作。
  第四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完成后自愿提出。
  第六条 申请节能建筑评价认定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规划许可文件。
  (二)有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经过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省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按所申请建筑评价认定的项目如实填写《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表》后,向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经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可向省节能墙改办递交申请表。
  (三)省节能墙改办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经审核认可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对申请节能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定。
  (四)工程开工后,省节能墙改办、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节能标准施工。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省节能墙改办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对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验收。
  (六)经验收后,省节能墙改办对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青海省节能建设项目意见书》(附表2)中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其理由。
  (七)省建设厅依据《青海省节能建筑项目意见书》对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授予《青海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青海省节能建筑标志》(以下简称《节能标志》)。
  第八条 获得《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对未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可按《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居住收取采暖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节能墙改办负责对申报节能建筑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对评价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修改技术评定意见的,一经查实,由省建设厅取消申请人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资格,对已获得《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予以收回。
  第十条 节能建筑评价认定机构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的,由省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其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青海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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