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政〔2008〕2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发证、证书复核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范围,除《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筑金属焊接切割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到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统一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到2008年底,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30%,到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具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以3:1的比例配置。理论教师需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职称;实训教师需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操作实践经验。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傅担任实训教师,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做好传帮带。 3、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室、实训工位、设备和机具。每一主体工种的工位不少于10个。对材料消耗大、无法重复使用和特殊项目的培训,可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进行现场培训。 4、能够严格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大纲和我省确定的培训范围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五、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培训机构要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参加考核人员名单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在厅人事教育处及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监督下,对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并与企业业绩考核挂钩。对不履行培训考核义务的,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持证上岗率的建筑施工企业,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要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内。 七、已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可于2009年底前到培训机构直接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行业统一使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八、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使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水平。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 青海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青”,是持证人在青海省的简称;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市地、州的英文代码,西宁市A,海东B,海北C,黄南D,海南E,果洛F,玉树G,海西H;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见代码表);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8”;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青A012008000001 表示在青海省西宁市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建筑架子工 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7 建筑金属焊接切割工 07 8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 08 9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