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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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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简称:《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简称:城镇无业居民)参保与缴费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应参照《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4号)文件规定,为符合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手续。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将新改版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简称:《街道版软件》)下发给街道社保所,指导其对目前使用的《街道版软件》进行更新安装与参数维护。安装维护完毕后即可经办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三、为便于管理与维护,街道社保所经办城镇无业居民与“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登记等业务均在同一个《街道版软件》进行操作。
  四、城镇无业居民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时,由本人或其亲属或相关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向街道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填报《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五、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向街道社保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街道社保所验审后,确认其是否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
  街道社保所对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残疾证》和相关证件,依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其是否为重度残疾人员。
  街道社保所根据验审结果,在《个人登记表》中的“享受医疗财政补助标识”指标内选择填写下列相应的指标项:
  1、城镇重残无业居民;
  2、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残疾无业居民;
  3、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残疾无业居民;
  4、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
  5、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
  六、为保证基金安全与方便个人缴费,城镇无业居民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为主,对确有困难的可选择现金缴费。街道社保所应向城镇无业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地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七、城镇无业居民在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时,除提供《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与表格外,还需提供用于缴费扣款的北京银行《京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和“卡或折”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复印件。
  八、城镇无业居民在办理个人信息登记时,需在《个人登记表》中注明缴费年度。凡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申请参保的,可选择填写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的,应在用于扣款的银行卡(折)内存够两个年度的费用;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费用。
  九、对选择现金缴费方式的,街道社保所需通过《街道版软件》按照“城镇残疾无业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分类分别生成并打印出《城镇残疾无业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情况表》,并同时打印《享受医疗财政补助人员花名册》,连同缴费与补助的电子信息及支票一并上报区县社保中心。
  十、在医疗保险登记结束后,街道社保所对个人填写或通过《街道版软件》打印的《个人登记表》及城镇无业居民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分别装订留存。
  十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有下列六种情形:
  (一)年龄满16周岁;
  (二)外地户籍进京;
  (三)农转非(居)人员;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
  (五)应届毕业学生未就业;
  (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十二、街道社保所应按以下要求对城镇无业居民是否符合当年参保条件进行验审。凡不符合当年参保条件或超过规定参保期限的,街道社保所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一)属于第十一条第(一)种至第(三)种情形的,以《户口簿》中的相关登记内容与登记日期为据;
  (二)属于第十一条第(四)种情形的,以《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中的停止领取失业金日期为据;
  (三)属于第十一条第(五)种情形的,以《毕业证》或《结业证》中的日期为据;
  (四)属于第十一条第(六)种情形的,以档案中终止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中的日期为据。
  十三、街道社保所对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个人登记表》中的“城镇居民零散参保人员标识”指标内选择填写相应指标项,并通过《街道版软件》如实选择录入。
  十四、区县社保中心应为已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的城镇无业居民核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社保中心应重新核发相应的医疗保险手册:
  (一)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现申请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
  (二)符合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条件且申请参保的;
  (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五、城镇无业居民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其应告之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城镇无业居民办理减员手续。
  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个人档案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已参保并缴纳了新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城镇无业居民,在新的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就业或死亡的,由已就业的参保人员或已去世的城镇无业居民亲属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街道社保所提出退费申请。街道社保所和区县社保中心参照“一老一小”的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业务。
  十七、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等手续方面,街道社保所应派人到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家中,为其提供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填写《个人登记表》、验审相关证件、收取照片,发放医疗保险手册等服务内容。尽可能地为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参保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各区县社保中心与街道社保所应严格按政策规定与业务操作流程执行,认真做好城镇无业居民参保与缴费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附件2:填表说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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