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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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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后〔2008〕7号


各高等学校:
  近期,本市某高校一社会企业经营的咖啡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现制现售三明治等食品,并且未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规范操作,导致该校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后送医院就诊,给学生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该小吃店采取封存并接受进一步调查的处理措施。为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校内社会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引以为鉴,严把引进社会企业的准入关。各高校引进社会企业到校内服务,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餐饮企业。学校要做好对引进企业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和设备资质的确认、考察工作,严禁引进证照不齐、管理无章、信誉度不佳的社会企业在高校从事餐饮服务。学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必须把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所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餐饮企业在食品卫生工作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二、要举一反三,做好对校内社会餐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高校要立即对校内从事餐饮服务的社会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凡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必须及时中止有关合同。要督促并加强校内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对擅自转包、分包,或超出合同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规定经营方式和经营服务内容的,要督促其立即改正,必要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要针对目前一些食品卫生监管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各高校要着重对校内违规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部门和个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是:宿舍管理人员、楼宇管理人员私自现煮现售卤鸡蛋、贡丸、燕饺、玉米棒等食品;小卖部、小超市、冷饮部无证制售三明治、汉堡、烤肠、肉串等情况。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各高校要督促校内所有餐饮服务实体(包括非后勤部门管理的餐饮单位以及租赁学校房产对外经营的社会餐饮单位),全面遵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确保规范操作,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五、要认真落实学校食堂安全防范工作。各高校要督促校内社会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防止非食堂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请各高校按照以上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于6月27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联系人:南少华,电话:23116774,传真:23116771;地址:大沽路100号3022室,邮编:20000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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