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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特制定《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财政局
2008年6月17日
 

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水稻、麦子(小麦、大麦)良种覆盖率,推进粮食生产优质化,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现就本市水稻、麦子良种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的农户;
  2、在本市从事水稻、麦子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从2008年起,本市按照科学精量播种的原则,对水稻、麦子良种实施统一免费发放,具体补贴标准:
  1、常规水稻由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每亩补贴16元;
  2、杂交水稻由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每亩补贴25元;
  3、麦子由市级财政每亩补贴20元。
  水稻、麦子良种补贴缺口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市有关单位负责筹措。
  三、补贴品种
  年度享受补贴的水稻、麦子优良品种,名单由市农委公布。
  四、操作程序
  1、各区县和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择优确定水稻、麦子良种供种单位。供种单位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规定,并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具有合法种子来源和大面积供种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有条件的区县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种单位。
  2、各区县农委按照种植预安排计划,认真核查供种单位备种情况,督促供种企业及时做好水稻、麦子良种供应和登记造册等工作。
  3、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水稻、麦子种植面积和供种数量的核实工作,并将种植面积和供种数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有条件地区应实行网上公示。
  4、各区(县)审核汇总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联合发文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良种补贴申请。申请时间为水稻在7月底前,麦子在11月底前。
  5、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区县财政局和有关单位,由区县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种单位。
  五、加强种子质量监管工作
  各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切实抓好本地区水稻、麦子统一供种和种子质量监管等工作,督促供种单位把好种子质量关。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明确种子质量监管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市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做好杂交种子质量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地区水稻、麦子种子质量抽检,并做好留样工作。同时,加强执法检查,杜绝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发放给农民。
  六、附则
  原沪农委[2006]203号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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