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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统计局、省经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山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山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称“三个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25%,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及时掌握全省能耗情况和节能目标实现程度,适时监测、考核全省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责任,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节能降耗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指标的统计、监测。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按时报送。要对节能降耗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三个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要以推进“三个体系”建设为契机,全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把加强能源统计调查、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切实抓紧抓好。要尽快建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必需的经费,确保工作到位。各重点耗能企业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选调高素质的人员,确保工作质量。要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要求,奖优罚劣,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  附件1:
山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及特点,省级主要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市、县级主要从消费统计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全省要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能源统计制度,各市可以结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对制度做适当的补充,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社会各用能单位要从测量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煤矿瓦斯)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含原煤、炼焦精煤和其他洗煤)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省煤运集团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二)焦炭。建立焦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统计范围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到全部焦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焦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焦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焦炭集团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省商务厅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商务厅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天然气经营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如: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市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特别是煤矸石及煤矿瓦斯)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左右,可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单位数量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中石油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等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的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省交通厅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三产中其他行业、组织,主要是:
  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2.金融业;
  3.房地产业;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研究与试验发展;
  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教育;
  9.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2.国际组织及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上述部门单位零散,但消费品中比较单一,可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进行重点调查,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这部分单位的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上述各行业、各部门有关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七)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八)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  附件2:
山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市、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和省经委负责监测,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市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半年和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各市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各市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各市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市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各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各市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市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市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各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各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各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各市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各市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各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监测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  附件3:
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全省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省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万元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涉及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因此对省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省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考核对象。
  (1)各市人民政府。
  (2)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草拟、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在省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与11个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1)。
  各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省节能办每年3一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一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一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双百家”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内“双百家”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市人民政府与“双百家”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双百家”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双百家”企业中属于国家确定的千户企业中86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省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3月份完成对86户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余114户企业应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完成对“双百家”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工作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8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省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山西省节能先进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先进企业、山西省节能先进个人。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中央驻晋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省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省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省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部门,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市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3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省里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4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5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同时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考核结果按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
  4.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对于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50个左右授予节能先进个人称号,奖励每人1万元。
  (五)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节能奖惩办法。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惩制度。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  附件4:各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  附件5:“双百家”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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