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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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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65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集中发挥抗震救灾募集资金在灾区重建、对口帮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对我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的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抗震救灾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所募集的抗震救灾资金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各区县红十字会募集的资金即日起全部上缴市红十字会专用帐户(户名:南京市红十字会;开户行:工行成支;帐号:4301010809001059519)。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所募集的资金即日起全部上缴市民政局专用帐户(户名:南京市民政局抗震救灾专户;开户行:浦发银行龙江支行;帐号:93140154900000032)。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使用抗震救灾募集资金,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经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
  三、由市审计局牵头,与市财政局、民政局、红十字会联合组成抗震救灾资金审计小组,对全市抗震救灾募集资金的归集、支出和结余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审计。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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