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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8〕130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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