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人口委[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8-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8]3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口计生委2008年6月10日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区县和镇(乡)、街道两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根据中央《决定》、市委《意见》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社区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推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要求,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凸现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注重服务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促进市民生育质量、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提高,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履责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依法履责的高度,在财政、基础设施、人力、技术等方面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以人为本原则。要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人口计生工作重点,为广大市民和家庭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指导、生育关怀、奖励保障、困难救助、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
  3、强化拓展原则。要在强化人口计生系统自身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按照资源共享的要求,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展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的空间,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拓展和完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和工作网络。
  4、统一规范原则。要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结合上海国际大都市实际,统一和规范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形象、服务功能、服务形式、设施配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体现国际化水平,为广大市民和家庭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3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30%。
  到2009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8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70%。
  到2010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10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100%。
  二、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统一机构名称
  区(县)一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镇(乡)、街道一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二)统一服务形象
  统一服务人员的着装;统一服务机构的对外标牌;统一服务环境的基本颜色等服务标识。具体内容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规定和设计。
  (三)统一基本服务功能
  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等基本服务功能,并鼓励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拓展服务功能。
  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1)承担本区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运作;
  (2)协助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展人口计生政策咨询;
  (3)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人口计生行政事务办理;
  (4)协助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指导、整合和统计事务;
  (5)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具体承担本区县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管理和服务;
  (7)受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托,对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的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绩效评估;
  (8)其他可以承办的服务项目。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1)开展人口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婚育新风、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
  (2)开展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政策等计划生育政策的咨询服务;
  (3)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再生育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办理工作;
  (4)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
  (5)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6)开展避孕药具的配送和发放服务;
  (7)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指导;
  (8)其他可以承办的人口计生服务项目。
  (四)统一基本服务形式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形式:面对面咨询指导和服务、电话咨询、网上服务、电化教育、避孕药具和宣传品展示发放等,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创新服务形式。
  (五)统一设施配置
  服务机构必须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1、服务机构面积应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具备大众宣教服务场所和个性化服务场所。原则上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的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2、专供咨询的电话和开展网上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咨询联系电话须有晚间录音功能。
  3、电化教育设备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文图、视听资料。
  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栏及有关资料。
  5、避孕药具出样柜和专柜,配有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
  6、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此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还应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配备相应的药库,开展孕检服务的,应配备相应的孕检设施。
  (六)统一人员配备
  1、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原则上,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应配备6名以上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应配备3名以上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
  2、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上岗,同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级业务知识培训。技术服务人员的培养要与生殖健康咨询师等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3、积极组织和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活动。
  (七)统一工作制度
  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告知制度;群众需求信息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宣教、培训、咨询服务制度;家庭计划指导制度;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制度;定期工作评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把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作为贯彻中央《决定》、市委《意见》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人、财、物落实到位。当前重点要抓好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2、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通过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的职能转变,加强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对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指导能力。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要以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为核心,在完善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将一部分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根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专业服务的要求,延伸或融入社区三个中心,逐步形成“1+X”模式。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要按照镇(乡)、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加强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的管理。
  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支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好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同时,要在做到统一和规范的基础上,积极从实际出发,进行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特色和品牌。
  4、市人口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把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列入市对各区县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文明站建设和对外宣传示范点建设相结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