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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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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8
【实施日期】 2008-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8)49号)精神,为加强奥运会期间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卫生系统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卫生系统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加强奥运会期间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奥运会期间上海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维护本市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目的和依据

  1、工作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及《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指导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辖区内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适用时间

  本预案适用于奥运会“百日”期间,即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与教育处,为本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的信息;组建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指导、检查、督导各区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和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工作预案。

  (二)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协助市卫生局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生物安全评估等。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应对事件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

  (四)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技术、设备及试剂,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负责收治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和医学观察人员,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医护人员、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组织各类医护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七)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临床实验室(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明确职责;制定和演练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类

  本预案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非蓄意破坏)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一般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本预案中生物恐怖事件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备)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四、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必要时,还需同时上报所属区县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对于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处置,采取救援、洗消防护等相应处置措施;根据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进行危害评估。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按《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卫生部。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救援;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协助上级部门控制事件发展。

  (3)市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给予预防性用药;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成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

  当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对外发布。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被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做好感染人员治疗服务工作,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织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训计划。将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部门。

  2、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生物恐怖事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生物恐怖事件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接到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生物恐怖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和市卫生局报告,由公安机关的反恐怖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合。

  生物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队伍

  本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讯畅通,对小分队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和处置方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关键岗位在奥运会期间须安排备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污染范围的划定;迅速有效地处理生物安全事件、及时报送有关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

  (二)储备相关物资和装备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做好医护人员、床位、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配齐必要的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高压蒸汽灭菌锅、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

  (三)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或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人员技能培训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须在奥运会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与技能专题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程序和工作要求;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职责和操作技能等。

  七、附则

  (一)在奥运期间,暂停使用本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如因疫情需要使用,须通过市卫生局报请卫生部批准。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不得向北京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样本。

  (三)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送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送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医学观察。

  (四)本市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涉及《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五)名词术语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埃博拉病毒、拉沙热病毒、马尔堡病毒、黄热病毒等(详见《名录》)。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汉坦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I型和II型)、乙型脑炎病毒、西尼罗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结核分枝杆菌、鼠疫耶尔森菌等(详见《名录》)。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毒、腺病毒、肠道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麻疹病毒、金黄色葡萄球菌、伤寒沙门菌等(详见《名录》)。

  八、附件

  

  附件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技术要求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时控制其导致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制定本工作技术要求。

  一、事件现场处置及警戒隔离要求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成员和相关专家穿用防护装进入现场了解事件信息、处理污染、评估危害。离开现场时,必须脱去防护装、严格手消毒,不得将污染、可疑污染物带离控制区域,防止污染扩散可能性。

  (二)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迅速组织外围警戒人员根据本单位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指定的现场地点、范围和要求布置外围警戒,封闭、隔离现场,控制人员出入。外围警戒人员活动区域在污染区外围,不得进入污染区。

  (三)情况紧急和警戒工作需用人力较多时,安全保卫科有权在本单位临时征调人员。较长时日需用人力时,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应人力资源。被征调人员,除不可抗力外,均须履行相应职责,完成规定任务。必要时,请公安人员进行警戒隔离。

  (四)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及有关专家决定外围警戒人员是否需要穿用防护装。需穿用防护装时,由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提供。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或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业人员对外围警戒人员进行防护指导。

  (五)外围警戒人员应遵从安全保卫科人员的指令进行警戒工作。与警戒有关的指令一般均需通过单位领导发布给安全保卫科,再由安全保卫科下达给警戒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不得向现场警戒人员发布指示。有公安人员负责现场警戒时,服从公安人员的统一指挥。

  (六)警戒分为“禁止出入”、“禁入”、“禁出”、“采取防护措施后出入”等。必要时,警戒区可设置标志带。标志带在安全保卫科存放备用。

  (七)警戒区无法控制时,立即请示单位领导决定求援事项。

  二、事件消毒要求

  (一)事件现场消毒要求

  1、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划定污染局限区域,设置控制区,进行封闭式管理。

  2、根据事件污染环境特点确定消毒、隔离防护方式,选择消毒器械设备。

  3、常压、密闭环境室内空气污染处理方法

  (1)消毒剂及消毒方法: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超低容量喷雾消毒,8 ml~10 ml/m3,密闭30分钟以上;或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过氧乙酸1g~3g/m3,密闭120分钟;若室内有不耐腐蚀设备,可选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福尔马林原液100 ml/m3,密闭360分钟。消毒结束后开窗通风彻底排除残余气体。

  (2)消毒设备:喷雾设备选用超低容量喷雾器。熏蒸设备选用可定时电磁炉、烧杯或烧瓶。

  4、表面污染处理方法

  (1)消毒剂及消毒方法:处理表面遗存污染物,用有效氯含量0.5%~1.0%的消毒液覆盖、收集、浸泡消毒,消毒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结束后由穿用防护装的专业人员对处理后物品进行收集,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中,密封包装,在传递至污染区外时再次消毒外包装并加第二层包装。对污染表面的消毒处理,用有效氯含量0.04%~0.07%的消毒液擦拭消毒,消毒作用10~30分钟。

  (2)处理用具:覆盖、擦拭用抹布、卫生洁具,使用后按照污染物等同处理。

  (二)废弃物处理

  1、利器必须装入利器盒。

  2、所有污染物均必须就地消毒祛除污染后,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程序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处置。

  3、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程序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三)运输工具消毒

  1、适用范围:被污染的车辆

  2、处理方法:处理车辆被污染的表面,用有效氯含量0.04%~0.07%的消毒液喷洒、擦拭消毒,消毒作用10~30分钟;或用0.5%过氧乙酸溶液超低容量喷雾消毒,8 ml~10 ml/m3,密闭30分钟以上;或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过氧乙酸1g~3g/m3,密闭120分钟;若有不耐腐蚀设备,可选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福尔马林原液100 ml/m3,密闭360分钟。消毒结束后打开车门、车窗通风彻底排除残余气体。

  三、人员救护及医学观察

  (一)人员救护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级别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或其上级部门与相关医院联系,组织开展紧急救治工作,确保受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统一到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

  根据需要,对密切接触人员安排在指定地点集中医学观察,对暴露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药物预防或紧急预防接种免疫。

  (二)医学观察人员判定标准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暴露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及样本工作的有关人员或接触泄漏的菌(毒)株及样本的相关人员。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暴露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暴露人员共同生活、居住、工作或直接接触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暴露人员的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3、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可能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进行采样、标本处理、检测等实验室操作或者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

  4、现场流行病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三)医学观察工作要求

  1、根据密切接触者数量、接触程度等可采取集中医学观察或自我医学观察的措施。

  2、医学观察期间,负责医学观察的医护人员每日了解观察对象身体健康状况,做好个案登记。观察对象出现相应临床症状时,应及时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观察期限根据病原微生物致病最长潜伏期确定。

  4、医学观察期间,发现新感染者应立即按甲类传染病程序报告。

 

  附件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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