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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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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容环〔2008〕8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8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8〕8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确保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和处置的有序进行,我局对沪容环发[2003]95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具体实施生活垃圾计量的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生活垃圾计量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数据查询等工作,并按市市容环卫局要求提供统计报表、提供计量装置数据传输技术支撑。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区属设施的计量系统管理,协助对所在区进入市属设施的计量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设有电子计量装置的)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理场所。
  中转场所指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等;
  处理场所指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垃圾综合处理厂等。
  凡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运输、中转、处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装置安装
  1、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必需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计量装置。本办法实施之后竣工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本市通用的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
  2、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与电子计量装置相配套的IC卡,实行一车一卡制。
  运输车辆初次安装IC卡,车辆报废、IC卡损坏或遗失等需更换IC卡的,由市废管处会同信息中心和计量运行管理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计量装置维护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安装的生活垃圾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 计量装置校准
  本市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每年至少检衡一次,检衡工作要求:
  1、用标准砝码检衡,静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动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5‰。
  2、检衡工作由市废管处组织,会同计量运行管理单位、计量装置产权所属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检衡工作报告,送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时报市市容环卫局备案。
  市废管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进行校准检测。
  第七条 计量规则
  1、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和离开中转、处置场所,必须通过计量装置计量。
  2、 未安装IC卡的、以及非计量作业时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
  3、 电子计量装置自动记录的数据应保持原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篡改。
  4、 因计量场所电子地衡出现异常情况,包括停电、IC卡故障等,确认无法自动读取计量数据时,由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计量人员进行人工记录,并按如下规定折算成实际重量:
  当天作业时间已过半,则按同型号车辆当天的平均装载率计算;当天作业时间未过半,则按同型号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率计算。
  5、 确因需要,人力车装载生活垃圾进入中转、处置场所的,其计量核算,由市废管处组织计量运行管理单位、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条 计量运行管理单位
  进入市属设施的垃圾,从各区交接至市属设施起的生活垃圾计量装置,由市市容环卫局统一委托运行管理。
  其它生活垃圾计量装置,由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之前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的除外。
  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定时将计量数据传送到信息中心。每月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结算日次日,应将纳入市属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经相关运输、处理单位确认后,书面报市市容环卫局。
  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必要时应实施定期轮岗。
  第九条 计量监管
  市废管处负责全市生活垃圾计量监管管理。
  对进入市属设施的生活垃圾计量,由市废管处直接或委托计量监管。进入其他设施的生活垃圾计量,由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监管。
  监管单位应将计量违规记录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结算日次日书面报市市容环卫局,并保留计量违规证据至少3个月。
  第十条 计量违规处理
  1、发生逃避计量等行为的,由监管单位记录违规时间、地点、车辆牌照、编码等信息。
  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在审核月度区域垃圾量时,对违规车辆每次按该车核定载重量的5倍计入当月垃圾量,并告知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2、计量人员肆意修改或篡改原始数据的,一经查实,由市或区市容环卫部门责令计量运行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年度查实计量人员违规3人.次以上的,停止其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一条 计量争议解决
  1、如运输单位认为计量不准确而与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发生计量争议,应在计量发生日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废管处提出申诉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过期市废管处不予受理。
  废管处应在接到申诉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容环卫局审定后由计量运行管理单位执行。
  2、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计量监管方提出的违规记录有异议的,应在接获违规处理告知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同时可要求查看相关计量违规证据。
  经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核实违规证据不足的,撤消相应的违规处理,多计入的垃圾量在撤消违规处理当月垃圾量中扣除。
  第十二条 计量数据应用
  生活垃圾计量数据作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运输费等结算依据。
  全市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由市市容环卫局统一对外发布;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发布本区生活垃圾计量数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提供生活垃圾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其他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计量要求。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应保持计量装置周围场地的整洁、道路畅通,维护车辆进出场所的秩序;为计量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沪容环发[200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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